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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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49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住***。 负责人:李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向其告知本案将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6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张福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冬梅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