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49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住***。

负责人:李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向其告知本案将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6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张福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冬梅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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