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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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借款1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止的利息382022.47元、复利2266.05元,以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18382022.47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以最高限额1980万元为限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755元,由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