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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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326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2840.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6元,由原告***、***、***、***、***、***负担882元,由被告***负担6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