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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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6459.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原告预交118元,其余缓交,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公交公司负担296元(原告缓交及被告负担金额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