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 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增坪村民委员会与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洋城)4幢2、3、4号店面的房屋租赁关系; 二、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增坪村民委员会返还龙岩市新罗区洋城)4幢2、3、4号店面;如未按期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应按照月租金1500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三、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增坪村民委员会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以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以4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增坪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增坪村民委员会负担108.5元,福建向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