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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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病案复印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7925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1929元,被告***负担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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