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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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佳熙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捷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飓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庆华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捷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偿还预付货款1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成本3552650元及以预付货款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 二、被告厦门佳熙电力有限公司、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QHWL-JKD-ZGEBZ20170515《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捷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上海捷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佳熙电力有限公司、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