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
荆门市东宝区北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北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99320元及逾期资金使用费(以7599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北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河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北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14元,由被告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坤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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