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 河北利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51号 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HONGKOKME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利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利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本案执行结案。经审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同意在2020年3月18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执行和解款人民币5710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13日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将818元执行费转入我院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