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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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盛世金粤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盛世金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的利息,以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盛世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10元,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512元。被告深圳市前海盛世金粤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