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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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仕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2017年3月20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652115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3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仕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9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94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七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