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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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 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增华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每年12000元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对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0%的范围内向原告张增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张增华负担654元,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