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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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494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付伟,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纪伟。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莲、易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2、确认粤B×××××牵引车归原告所有;3、被告注销粤B×××××牵引车的抵押;4、被告协助原告将粤B×××××牵引车过户至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多收取的费用2295.71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双方约定及法定解除事由,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二、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已在《车辆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拥有涉案车辆所有权,只是挂靠在被告名下,无需法院再次确认车辆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已于原告起诉前还清贷款,且已着手办理注销涉案车辆的抵押手续,现因原告起诉、保全行为,导致注销抵押手续无法办理。四、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并未有约定答辩人协助原告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原告指定公司名下的条款,即使合同解除,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也只有协助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无义务协助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五、原告在我方剩余的2295.71元,原告车辆现仍挂靠在被告处每月应向被告支付500元的挂靠费,我方主张扣除该笔款项。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昱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车辆粤B×××××牵引车(发动机号DC13102L016848110,牵引车架号YS2G6X231E2105278)登记、挂靠在被告昱源公司名下经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粤B×××××牵引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每月须支付500元挂靠费用,合作期限三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自动顺延。同时约定,非经双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2018年7月20日,被告昱源公司将车辆挂靠合同项下的车辆抵押给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我院依职权向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就涉案车辆抵押情况进行询问,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回复涉案车辆所涉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有权利义务已了结。 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昱源公司财务柳小青进行对账,财务柳小青告知被告昱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余额1709.51元;另,2019年5月被告昱源公司收取了原告的社保费586.20元,但未依法向社保部门缴纳该笔费用。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9年6月29日解除; 二、确认粤B×××××牵引车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粤B×××××牵引车的抵押; 四、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粤B×××××牵引车过户到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 五、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812.3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70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深圳市昱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小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耿洽(兼) 书记员冯嫦瑜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