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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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的两份《[长沙金茂汇]铺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附录修订条款》、《场地使用协议》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租金752972.66元、水费199.26元、电费12606.38元;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铺位占用费355068元,并应自2020年4月2日起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支付铺位占用费至其将涉案租赁铺位实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限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284198.54元; 六、限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铺位装修损失299278.71、员工工资、差旅费、办公日常开支损失50000元、鉴定费10350元;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96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