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欠款本金26800.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截止2017年11月23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15811.92元,2017年11月2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2612.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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