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X号百汇广场四楼X商铺按现有装修和设备设施腾空交还原告。 三、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1144.17元/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1258.59元/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1384.35元/月)。 四、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上述第三项判决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每日按应付未付租金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同期应付未付租金本金为限)。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