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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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返还借款180130.9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2日的逾期利息9699.52元、滞纳金20785.12元,共计210615.54元;并以189830.42元为本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5月2日后至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被告***、***所有的鄂HGJ3**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