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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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协同原告阮祝能(YUENCHUKNANG)、阮祝斌(YUENCHUK-BUN)、阮祝玲(YUENJULIECHUK-LING)、阮祝林(YUENCHUKLAM)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德安新街8号604房及605房的不动产权证; 二、驳回原告阮祝能(YUENCHUKNANG)、阮祝斌(YUENCHUK-BUN)、阮祝玲(YUENJULIECHUK-LING)、阮祝林(YUENCHUKLAM)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阮祝能(YUENCHUKNANG)、阮祝斌(YUENCHUK-BUN)、阮祝玲(YUENJULIECHUK-LING)、阮祝林(YUENCHUKLAM)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