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以建筑面积2718.6773平方米,按每月19.66元/平方米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的滞纳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日按应付而未付的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数额的千分之一,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