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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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代偿款债权2410300.71元及违约金债权(违约金以2410300.7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止); 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0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欧杰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