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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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镇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大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军保证金40000元,并退还原告承包款25000元,共计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余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镇淮支行,账号:62×××12)。 二、被告陈春迎对被告苏州大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余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镇淮支行,账号:62×××12)。 三、被告苏州大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春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军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余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镇淮支行,账号:62×××12)。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苏州大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春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