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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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授信合同》,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额度使用确认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返还借款352215.28元,支付账户服务费、罚息、违约金19858元,并以352215.28元为本,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账户服务费、罚息、违约金。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荆门市大桥巷(汇丰园)2幢403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00013412)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9元,减半收取计3354.5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3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