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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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4民初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羌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培祥。 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玥,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 审判长黄剑波 人民陪审员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范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游雪婷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