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4民初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羌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培祥。

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玥,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

审判长黄剑波

人民陪审员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范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游雪婷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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