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
杭州福特宝鞋业有限公司
西安源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麦仕林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西安源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福特宝鞋业有限公司货款519592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对西安源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杭州福特宝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9元,由西安源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8996元,杭州福特宝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9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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