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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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5240.14元。 二、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905元。 十、驳回原告***对被告华润置地南京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68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140元,由被告***、***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140元,由***、***、***、***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14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38元,各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各被告承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312.5元,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各承担312.5元,被告***和***共同承担312.5元(各被告承担的鉴定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