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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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91089.96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2640元,鉴定费144000元,合计166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05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凯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6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