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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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孝方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至县孝方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2175%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自2018年6月18日按年利率12.326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至县孝方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5000元; 四、如被告东至县孝方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及时清偿上述借款,可变卖或者拍卖被告东至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至县官港镇茶叶大市场西南侧香茶苑2幢401室在建房产(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448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借款本息; 五、驳回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6元,由被告东至县孝方菌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