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
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租赁费440元,合计10440元。

二、被告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交通费1698元。

四、被告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哈密市远翔汽车租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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