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45211.31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法:1、计至2020年2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83497.98元;2、以本金445211.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20年2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3963.53元;

四、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92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41元,由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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