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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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3151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贷款本金253696.78元及利息212285.79元,共计465982.57元(包含利息197833.17元、罚息135526.22元及复利56976.4元,暂计至2018年1月28日,以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计);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3696.78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月28日止,利息为19783.17元、罚息为135526.2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3696.78元为基数,按编号为HT203015062906918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不计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290元,保全费285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11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0545元,被告***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赵卫平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子松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