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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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骧熠惠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南京牧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珍禽养殖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珍禽养殖场5883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珍禽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南京牧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