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4658元及利息(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3日的利息为128082.25元,2019年8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0246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84元,由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前海特华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4484元,本院予以退回14484元。被告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4484元,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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