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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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锦琨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搬离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路泰和新城小区26-107号商铺,将商铺交付原告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宁明金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商铺占用费225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