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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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1786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27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6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892.66元及利息费7515.3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息共计52408.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金卡。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章程》和《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给予被告授信50000元,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金卡,卡号为:62×××25,年利率18%。该卡片于2017年7月27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已连续超过11个月未还欠款,至2019年11月13日,欠本金44892.66元,利息7515.36元,本息共计52408.02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7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金卡,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给予被告授信50000元,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金卡,卡号为:62×××25,年利率18%。该卡片于2017年7月27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已连续超过11个月未还欠款,至2019年11月13日,欠本金44892.66元,利息7515.3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本息共计52408.02元。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约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约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显属违约。 判决主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892.66元及利息7515.3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往后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计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保全申请费54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