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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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895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凡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凌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