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26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3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息共计18667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为6.65%,借款期限为2年,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尚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5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50000元,同日,被告***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为6.65%,借款期限为2年,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显属违约。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偿还义务,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义务。

判决主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往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保全申请费1453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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