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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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26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3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息共计18667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为6.65%,借款期限为2年,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尚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5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50000元,同日,被告***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为6.65%,借款期限为2年,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674.58元。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显属违约。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偿还义务,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义务。 判决主文: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往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保全申请费1453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