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2民初1367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盛,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19年11月13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2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4165.04元(利息暂计到2019年10月24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本息共计414165.04元;2、对被告***依法抵押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3--3-60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杈证:上思县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被告***以承包山林自筹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50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用于承包山林,借款当期执行年率利为7.125%,借款期限为3年,即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为保证上述贷款本息如期归还,被告***自愿以自有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3-3-60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思县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依法登记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被告***按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保证,并于2016年6月2日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350000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相关义务。贷款到期,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4165.04元。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柢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逾期借款利息;依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2016年5月22日,被告***以承包山林自筹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50000元,同日,被告***、***写下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写下抵押承诺书。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用于承包山林,借款当期执行年率利为7.125%,借款期限为3年,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自愿以自有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3-3-60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思县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依法登记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被告***按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保证,并于2016年6月2日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如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柢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350000元,贷款期限到期,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货款本金及利息,尚欠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4165.04元。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被告***承诺共同还款,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3日起,按年率利7.125%,上浮50%计算,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3--3-60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杈证:上思县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512元,减半收取3756元,保全申请费2591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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