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559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柱。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海燕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玉琴

裁判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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