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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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559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柱。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海燕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玉琴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