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肥涛纸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肥涛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72855.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损失为125052.56元,此后利息损失的计算:以代偿款672855.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肥涛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展期担保费144000元,并赔偿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的担保费利息损失18235.2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肥涛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应履行义务向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肥涛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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