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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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溧水得瑞微型电机厂支付票据款1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