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陆川县乡镇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959.23元物业管理费给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287.77元给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