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借款本金122000元并支付利息11171.46元(利息计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42元,减半收取计148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