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借款本金25999.99元并支付利息1980.95元(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1日止,以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52元,减半收取计249.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