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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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9500元; 四、被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03元、保全费16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