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广西鸿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原告***10625元、原告***2980元、原告***4830元、原告***5640元、原告***5320元、原告***3020元、原告***3650元、原告***4960元、原告***3310元、原告***3380元、原告***4200元,共款51915元;

二、被告广西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劳动报酬款额5191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负担1105.41元,原告***、***、***、***、***、***、***、***、***、***、***共负担56.5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崇左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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