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凯坤商贸有限公司
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三中路29号“大东数码国际”1栋3-1号的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018.37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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