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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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7450000元、利息230273.74元、罚息270050.43元,复利914.17(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LPR报价平均利率*(1+34.57077%)*1.5倍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复利以到期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LPR报价平均利率*(1+34.57077%)*1.5倍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868012元;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在相应登记债权数额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96元,由被告智兴唯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威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