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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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待,共计67,818.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12.21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