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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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984,662元;三、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利息在欠付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732,322.93元。 如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235,168.6元,给付标的3,716,984.93元,占诉讼标的的87.76%,一审应收案件受理费40,681.35元(***已预交),由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76%,即35,701.95元,由***负担12.24%,即4,979.4元。二审上诉标的107,877.3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457.55元(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11,347.97元),由***负担516.1元,由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41.45元,多交8,890.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