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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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437.6元、护理费1615.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3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3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20元。以上共计395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